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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601b

會議日期 96 年 06 月 01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於網站上上傳或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著作上傳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或聆聽,則屬「公開傳輸」行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公開傳輸」…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於網站上上傳或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著作上傳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或聆聽,則屬「公開傳輸」行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公開傳輸」,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二、因此,您來函所詢在網路部落格上面播放歌曲一節,由於您將原曲原音上傳於網路時,必須重製該原曲原音在電腦內,再上傳至網路上公開傳輸,而存入電腦及上傳至網路,都是將原音的詞曲內容重覆製作,這是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行為,必須徵得著作權人之授權。換言之,即使您未提供下載、無任何營利行為也沒有改變歌曲本身,只要是您把歌曲放在網站上面供人試聽,即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故仍應事先取得該等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及第10款、第22條、第26條之1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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