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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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按現行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這項權利稱為「散布權」,是本法賦予著作人,使其有授權他人對公眾出售著作原件或重製物或為其他移轉所有權之專有權利。因此,販售盜版光碟,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令函要旨
一、按現行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這項權利稱為「散布權」,是本法賦予著作人,使其有授權他人對公眾出售著作原件或重製物或為其他移轉所有權之專有權利。因此,販售盜版光碟,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規定,係侵害著作權人之散布權;且依本法規定,散布盜版光碟為公訴罪,有民事及刑事責任。二、民眾於網路上拍賣自實體世界(零售店、夜市等)或網路買來的盜版影音光碟提出於網路,再予販售,屬侵害「散布權」,有民事及刑事責任。又如係合法輸入之DVD(以1份為限),拿到網路上拍賣,則無侵害散布權之問題。又著作權之刑事處罰限於故意犯,並不處罰過失犯。來函所述您在2年前網路拍買上購買一套日劇,由於2年後您並沒在看,就在網路上二手商品拍賣,但隔兩天就接到一家基本國際股份公司的檢舉侵犯著作權要求賠償或是被告一節,牽涉到您販賣的DVD是否為盜版品,如係盜版品,您是否明知該DVD為盜版品不能販賣而仍予以販賣?是否有犯罪的故意?原則上,應由法院調查證據認定事實後,依法審判之。又如僅販售微量之盜版品,而須負擔刑事責任,仍得依刑事訴訟法微罪不舉、認罪協商等機制,請司法官衡情酌處。三、關於販賣光碟之適用法條,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8條之1、第59條之1、第87條、第87條之1、第88條及第91條之1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