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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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著作上傳網站供他人閱覽、下載,屬「公開傳輸」行為,而「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因此,任何人欲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時,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著作上傳網站供他人閱覽、下載,屬「公開傳輸」行為,而「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因此,任何人欲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時,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的授權或同意,否則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二、所詢各節,分述如下:(一)有關網友於論壇上分享音樂或電影的BT下載檔案,涉及上述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對於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侵害(詳參附加檔案「利用BT、Emule等P2P(點對點)傳輸軟體下載及上傳他人著作法律效果之說明」)。至於架設論壇者開設討論區,提供他人為上述行為者,有可能成立著作權侵害之幫助或教唆共犯,亦有可能成為共同行為人,而須負刑事責任及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個案仍應由司法機關視具體個案而判定。(二)在網路上傳未知的小短片者,依上開說明,如短片屬他人擁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合於合理使用外,未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所為之上傳行為,即可能構成侵害他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三)於個人電腦收藏影片及音樂是否觸法乙節,依本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之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等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此即個人合理使用之規範。惟合理使用仍應審酌利用著作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以及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為綜合判斷。因此,如電腦內收藏之音樂及影片屬大量者,成立合理使用的空間亦較小,併予敘明。三、至論壇管理員向網友借ISP空間供自己和網友分享短片是否觸法;借空間給論壇管理員的網友是否有責任;論壇管理員向論壇會員收費是否觸法;論壇空間架設於美國之案件管轄權歸屬;檢察官可否起訴、您是否能得到緩刑、相關事證可否列為犯罪證據及應如何申辯等節,並非著作權法規定之事項,又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對於具體個案的侵權爭議,均由司法機關調查證據並認定事實;且 台端函詢敘及目前已進入司法程序,宜待司法機關處理。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同條項第10款、第22條、第26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第88條、第91條、第92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