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509
要旨
一、按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著作權,但如其額外再採取防盜拷措施保護其著作者,則除既有著作權保護外,對其所採取之防盜拷措施亦應予保護,故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80之2第1項明定,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著作權,但如其額外再採取防盜拷措施保護其著作者,則除既有著作權保護外,對其所採取之防盜拷措施亦應予保護,故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80之2第1項明定,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除非經過其合法之授權,否則即屬違反本法第80條之2第1項之規定,來函所詢您所購買的破解軟體,即使是國外合法軟體,不代表取得隨意破解他人防盜拷措施之權利,如權利人向您提出主張,您可能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不至於有刑事處罰責任。二、來函所詢想在台灣幫這家公司代理軟體銷售權(散布)一節,查本法第80條之2第2項規定,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違反上述規定應依本法第96條之1處以刑事責任。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80條之2及第90條之3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