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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507

會議日期 96 年 05 月 07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作為著作權之標的,您來函所詢之「證券商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及「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等4項證券、投信投顧暨期貨…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作為著作權之標的,您來函所詢之「證券商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及「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等4項證券、投信投顧暨期貨從業人員資格測驗之試題是否屬上述本法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應依該4項測驗是否屬於依法律或命令所舉行之考試認定之,若係依法律或命令所舉行之考試,該4項測驗之試題及其備用式題(題庫)即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若非屬依法律或命令舉行之考試,欲利用該4項測驗之試題及其備用試題,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該4項測驗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二、上述各類考試是否係依法令而舉辦,請逕洽各該項測驗之主辦單位查詢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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