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420a
要旨
一、所謂「智慧財產權」,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所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而由法律所創設之權利,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等,先予說明。二、就著作權而言,凡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屬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
令函要旨
一、所謂「智慧財產權」,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所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而由法律所創設之權利,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等,先予說明。二、就著作權而言,凡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屬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來函所述從事資源回收,將廢棄物藝術化之新創作,如具有原創性,似屬於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而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需辦理任何申請或其他登記手續,將來您要主張自己是著作人而享有著作權的話,對於權利的存在必須自負舉證責任(即證明創作事實等,從而享有權利),所以建議您保留創作過程相關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另外您也可以善用著作權法第13條之規定,在著作之原件上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享受「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的法律利益。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第10條之1、第13條,及「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暨本局宣導資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