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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412

會議日期 96 年 04 月 12 日

要旨

一、網路上之軟體原則上屬於著作權法中之電腦程式著作,受著作權法之保護,除有合於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其利用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所詢「免費軟體(freeware)」,仍應在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利用之範圍加以利…

令函要旨

一、網路上之軟體原則上屬於著作權法中之電腦程式著作,受著作權法之保護,除有合於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其利用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所詢「免費軟體(freeware)」,仍應在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利用之範圍加以利用,否則將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因此,網路上的免費軟體是否可以使用在一般的政府機關或公法人的電腦上從事公務之使用,因涉及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重製權」,建議您可以向該免費軟體的提供者洽詢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利用之範圍,否則若非屬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又不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就會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問題。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22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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