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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402

會議日期 96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一、有關您欲將買來具有版權(著作權)之家用錄影帶轉錄為DVD光碟格式保存自用1事,如果您用圖書館或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進行轉錄,又該轉錄之結果,僅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目的,且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未造成變動或影響,似有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欲將買來具有版權(著作權)之家用錄影帶轉錄為DVD光碟格式保存自用1事,如果您用圖書館或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進行轉錄,又該轉錄之結果,僅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目的,且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未造成變動或影響,似有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家庭錄製」(home taping)合理使用之空間。但如果您轉錄目的涉及其他之利用行為,例如方便將來贈送朋友等,則屬違法重製之行為而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二、又 您所詢委託商家轉錄,該商家是否合法1事,由於該商家是實際從事「重製」(轉錄)之行為人,且依來文所述,該商家亦收取費用,故商家之轉錄機器涉及不特定人之利用,尚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故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授權,始得進行轉錄,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人,應負民、刑事責任。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22條及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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