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314a
要旨
一、有關您於網路上抓軟體並燒成光碟之行為,如果符合僅係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利用且在合理範圍內,屬合理使用之行為;但如果您抓軟體燒成光碟之目的是為了贈送朋友,則屬違法重製之行為而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二、又若您將前開為贈送給朋友所燒錄之光碟贈…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於網路上抓軟體並燒成光碟之行為,如果符合僅係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利用且在合理範圍內,屬合理使用之行為;但如果您抓軟體燒成光碟之目的是為了贈送朋友,則屬違法重製之行為而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二、又若您將前開為贈送給朋友所燒錄之光碟贈送給1個朋友時,該贈送之行為尚非著作權法規範之散布行為(前面的重製行為仍屬違法),但如果您燒錄多片光碟並送給多數朋友時,則該多數贈送行為則可能又構成侵害散布權之行為。三、至於單純收受此光碟之朋友,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原則上,並不因收受該盜版物即違反著作權法規定,不過,如果其於收受後,針對該光碟為後續之利用行為而涉及著作權法之「重製」、「暫時性重製」、「散布」、「出租」、「將該盜版之電腦程式重製物為營業使用」甚至「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等行為時,仍可能因此違反著作權法規定而造成侵權糾紛。四、至於您另外詢問有關「是否違法應如何認定?」及「違法者會受(例如微軟公司)如何之請求」部分,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發生爭議時,相關違法事實之認定及賠償數額之決定,均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認定之。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10款、第22條、第28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及第87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