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314b
要旨
一、 依來函所述, 貴單位欲辦理之歌詞歌曲徵選活動,因得獎作品將給予獎金,故此種性質之活動,應屬於徵選比賽。而徵選比賽辦法上之相關規定對於所有參賽者均有拘束力,故主辦單位(貴單位)倘在活動辦法中明定,獲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應讓與主辦單位歸其所…
令函要旨
一、 依來函所述, 貴單位欲辦理之歌詞歌曲徵選活動,因得獎作品將給予獎金,故此種性質之活動,應屬於徵選比賽。而徵選比賽辦法上之相關規定對於所有參賽者均有拘束力,故主辦單位(貴單位)倘在活動辦法中明定,獲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應讓與主辦單位歸其所有,參賽者就必須受該活動辦法之約束,而主辦單位對於該獲獎作品自得行使其受讓取得之著作財產權(如出版、錄製CD或作非營利推廣使用等)。 至於他人將該得獎歌曲作為營利使用及所得利益如何規範一節,因主辦單位係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如他人之行為未經授權而涉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情事者,主辦單位即可依法追究,亦可本於權利人之地位,與他人約定授權之條件,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授權事項或利益歸屬之分配等,本局未便表示意見。二、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17條、第36條及第37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