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6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312

會議日期 96 年 03 月 12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電影屬於視聽著作,而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著作的權利,因此,任何人欲公開上映他人的視聽著作,除合理使用(指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利用情形)外,應經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可…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電影屬於視聽著作,而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著作的權利,因此,任何人欲公開上映他人的視聽著作,除合理使用(指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利用情形)外,應經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又本法並未規定何謂「公播版」或「家用版」,一般稱「公播版」係指已授權公開上映給公眾看的影片,稱「家用版」只限於家庭中使用,這是廠商為區隔市場,自行將其視聽著作商品依其授權使用範圍所做的分類。因此,所詢以公所的名義購買電影公播版可否於公所所屬的圖書館放映1節,依市場分類「公播版」即係指已授權公開上映給公眾看的影片,自可在不限定的地點(包括公所所屬的圖書館等場所)放映。二、至所詢因宣傳需要,是否可翻拍影片公播版外盒上之影照為宣傳海報1事,因翻拍影照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參照上述說明,該行為人除合理使用外,仍應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復依本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貴所欲翻拍影片外盒上之影照至公所的宣傳海報,如經著作權人授權,即已取得同意。如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參照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六九號,對於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唱片封套屬合理使用之判決(如附件),似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檢送該判決,敬供參考。惟此項意見,係行政機關之見解,因著作權係私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事實認定之。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5、8款、第5條、第10條、第22條、第25條、第37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96031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