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309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加以「重製」,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加以「重製」,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依法負擔法律責任。二、惟如依您所述,將購買之正版音樂光碟片,轉錄其中一首歌曲為MP3格式下載至個人手機中聆聽一事,雖已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但基於個人為非營利目的之使用,應有本法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規定之適用。三、以上意見係屬行政機關之見解,僅供參考。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22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