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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600017790號

會議日期 96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轉載您父親創作之日文小說之相關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96年2月11日信函(本局96年2月26日收文)。二、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特定法域就特定之著作所賦予之保護以特定領域之範圍為限。因此,在美國如何…

令函要旨

有關轉載您父親創作之日文小說之相關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96年2月11日信函(本局96年2月26日收文)。二、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特定法域就特定之著作所賦予之保護以特定領域之範圍為限。因此,在美國如何保護台灣作家的著作,應依美國的法律,在台灣則應適用台灣的法律。來信所稱欲出版之書籍係在美國出版,故應適用美國的法律來判斷是否您的利用行為是否有著作權之問題。三、有關轉載您父親創作之日文小說加以出版一事,建議您先釐清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屬於創作著作之人,如著作人未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死後則由其繼承人繼承該權利。至於利用著作只要得到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即不致發生著作權侵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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