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600017560號

會議日期 96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 貴校附設「實習廣播電台」利用音樂著作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繳交使用報酬費用之依據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96年2月9日台藝大視字第0962320003號函/96年2月15日政系播字第0960002045號函。二、…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校附設「實習廣播電台」利用音樂著作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繳交使用報酬費用之依據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96年2月9日台藝大視字第0962320003號函/96年2月15日政系播字第0960002045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廣播電台播放音樂,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公開播送」行為,若是經由網路播放音樂,則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公開播送權」、「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公開播送」、「重製」、及「公開傳輸」,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因此,學校實習廣播電台,不論其是否屬於以營利為目的,均須依法得到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利用。三、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著作者,仲介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故目前各仲介團體針對非營利性電台或公益電台均另訂有其適用之費率,有別於營利性質,檢附相關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費率如附件,請參考。又依據同條例之規定,仲介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應經本局提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審議通過的費率係屬於通案的性質,該類型的利用人均得選擇適用。惟著作利用的形態甚為複雜及多元,如雙方於個案中未能依照經審議通過的費率達成協議,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雙方亦得依實際利用的情形自由磋商,未能達成協議時仍得循民事訴訟之途徑解決爭議,此外,也可申請本局調解。四、另函中提及定義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台所屬之電台類別一節,因非本局業務範圍,歉難辦理。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7及10款、第22條、第24條、第26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規定、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等,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智著字第0960001756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