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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60226

會議日期 96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所詢網路廣播電台如果是將他人的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上載於網路上供一般人收聽者,已經構成了「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的行為,因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不論以營利或非營利為目的,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令函要旨

所詢網路廣播電台如果是將他人的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上載於網路上供一般人收聽者,已經構成了「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的行為,因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不論以營利或非營利為目的,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公開傳輸」,除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又此等於網路上之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相當有限,若未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則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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