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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60215a

會議日期 96 年 02 月 15 日

要旨

報紙圖文及電視畫面如屬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保護的著作,則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但是基於公益考量,本法訂有許多合理使用的條文,其中在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

令函要旨

報紙圖文及電視畫面如屬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保護的著作,則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但是基於公益考量,本法訂有許多合理使用的條文,其中在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所謂「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易言之,一定利用者本身要有創作)。另著作之利用如符合本法第65條所定之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亦即審酌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以及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而可認係合理使用者,屬合法之利用。因此,所詢摘錄報紙圖文及電視畫面剪貼於POWERPOINT作為公司內部教育訓練之用,須依具體事實認定,如符合合理使用,無須取得授權,如果不屬合理使用(造成替代市場效果,導致著作財產權人之法定利益遭受不合理之損害),仍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尚難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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