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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60207c

會議日期 96 年 02 月 07 日

要旨

一、 圖書館就其擁有之館藏重製後提供給讀者之行為,只要是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且僅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且每人以1份為限,即屬於合理使用範圍內之行為。但如係以網路之方式傳輸,由於涉…

令函要旨

一、 圖書館就其擁有之館藏重製後提供給讀者之行為,只要是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且僅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且每人以1份為限,即屬於合理使用範圍內之行為。但如係以網路之方式傳輸,由於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並不在前述合理使用範圍內,原則上仍應得到授權後方得利用。二、 來函所稱「館際合作」之服務,所為之重製行為不論係重製為「紙本」或是「電子檔」,只要在前述合理使用範圍內,即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惟如以網路方式傳送則涉及著作之「公開傳輸」,即不在合理使用之範圍內。因此,如圖書館以網路傳輸方式將電子檔傳送給其他圖書館或讀者,應事先獲得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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