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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60207d

會議日期 96 年 02 月 07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機關就該等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詢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頁及立法院法律系統之網頁,其內容屬於上述本法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部分,固不得主張著作權,惟除…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機關就該等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詢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頁及立法院法律系統之網頁,其內容屬於上述本法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部分,固不得主張著作權,惟除此之外,該等網頁如有其他屬於本法所保護之著作,則仍得依法主張著作權,因此,立法院及法務部於其網頁標示「著作權所有,請勿任意轉載本網站內容」之聲明,並無不可。二、另本法所規定之「製版權」係指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惟若申請製版權登記者若係以電子資料處理方式存入電子資料庫,則與上述「整理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版面之行為有別,不得申請製版權登記。所詢中央機關設立之資料庫所收錄之憲法、法律、命令,並不符合上述本法所定得申請製版權登記之要件,不得申請製版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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