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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620030150號

會議日期 96 年 02 月 05 日

要旨

主旨:承詢有關「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實錄」後續管理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96年1月22日院臺建辦字第0960001942號函轉 貴府同年月11日府民地字第0960600012號函辦理。二、茲依來函及經洽承辦人所悉,前…

令函要旨

主旨:承詢有關「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實錄」後續管理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96年1月22日院臺建辦字第0960001942號函轉 貴府同年月11日府民地字第0960600012號函辦理。二、茲依來函及經洽承辦人所悉,前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下稱重建會)委託 貴府籌編「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實錄」,經 貴府委託國立中興大學於94年間完成編纂(迄至93年6月部分),並約定由 貴府享有著作財產權。至 貴府與重建會間對著作財產權之歸屬雖無明文約定,惟於91年6月20日重建會召開之會議紀錄中則有「該實錄著作權由重建會與臺灣省政府共同擁有」之記載。嗣重建會裁撤,經概括承受該會業務之前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清理小組(下稱清理小組)就該實錄進行修編並增補93年7月至95年2月4日間資料後印製完成。三、承上所述,茲以 貴府與重建會隸屬同一行政主體之法人(中華民國),雖經約定共有「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實錄」一書之著作財產權,實則該書之著作財產權仍係歸屬中華民國,僅係由 貴府與重建會及承受業務之清理小組共同為系爭著作財產權之管理。因之,清理小組無由為系爭著作財產權之讓與或授權,僅係財產管理上之權限劃分問題,尚與著作權法無涉。檢附本部智慧財產局95年9月18日電子郵件950918影本一則,敬請 卓參。四、至於 貴府以清理小組於95年12月31日結束運作,向 大院請釋「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實錄」一書之後續管理事宜,因涉財產管理上之行政權限規劃,尚非本部權責,歉難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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