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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60201b

會議日期 96 年 02 月 01 日

要旨

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台北101大樓屬於建築著作,其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過,基於公益考量,本法定有許多合理使用之條文,其中針對建築著作方面,本法第58條特別明定,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建築著作,如果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該…

令函要旨

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台北101大樓屬於建築著作,其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過,基於公益考量,本法定有許多合理使用之條文,其中針對建築著作方面,本法第58條特別明定,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建築著作,如果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該建築物,也不是為了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則任何人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包括拍攝照片),但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因此,所詢能不能將自己拍攝的Taipei 101skyscraper作品提供他人使用印製於書籍1節,如果該作品確屬 您所拍攝,且具有創作性,則該作品屬於攝影著作,由於 您就是該攝影著作的著作權利人而享有著作權,自然可以同意或授權提供他人重製使用,不會有觸犯著作權法的侵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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