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123a
要旨
一、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美術著作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除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所詢梵谷「向日葵」等世界名畫,因其年代久遠,已屬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可自由加以利用(包括編製成教材),所以無申請或購買財產權的問題。但於利…
令函要旨
一、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美術著作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除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所詢梵谷「向日葵」等世界名畫,因其年代久遠,已屬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可自由加以利用(包括編製成教材),所以無申請或購買財產權的問題。但於利用該著作時,請注意標示著作人之姓名,亦不得做不當之改變,致損害著作人之名譽,以示尊重及避免發生侵害著作人格權之糾紛。二、 不過,您編製教材時,如果有利用到WTO會員國國民的圖片(屬美術或攝影著作),因WTO現有會員國與我國建立有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其國民之著作均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因此,倘您無法查明其係屬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合於「合理使用」(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情形外,仍宜先徵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另目前已有許多著作人採行「創用cc」(Creative Common)機制,免費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如 您須編輯別人的著作,可以利用此類作品,並依其授權範圍利用,即可避免發生侵害著作權的糾紛。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4條、第15-17條、第22條、第30條至第35條、第43條、第44-65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