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600003900號
要旨
所詢有關如何擁有三字經的版權與著作權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台端95年1月11日(本局收文日期)明信片辦理。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並無「版權」一詞,來函所稱「版權」,似應指「著作權」。又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如何擁有三字經的版權與著作權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台端95年1月11日(本局收文日期)明信片辦理。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並無「版權」一詞,來函所稱「版權」,似應指「著作權」。又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毋需申請著作權登記;另查來函所詢之「三字經」係古人著作,因年代久遠,已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惟如經依本法第79條規定將其整理印刷並申請製版權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其期間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10年。三、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s://www1.tipo.gov.tw/)公開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