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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109b

會議日期 96 年 01 月 09 日

要旨

一、本組已針對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第3款與散布權法律效果進行說明(詳見如附件),依此說明,若符合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第3項合法進口之著作物,其販賣或出租之行為,應不違反本法規定,至於是否符合本法第87條之1第3項規定,則應就行為人輸入著作物…

令函要旨

一、本組已針對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第3款與散布權法律效果進行說明(詳見如附件),依此說明,若符合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第3項合法進口之著作物,其販賣或出租之行為,應不違反本法規定,至於是否符合本法第87條之1第3項規定,則應就行為人輸入著作物時之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二、另,針對您所提之「著作財產權人之產品由代理公司在台灣授權買賣,算是合法著作重製物嗎?」之問題,所謂之「合法著作重製物」係指以合法方式取得之著作或其合法重製物,當然包含著作權人授權代理公司銷售之產品,而,當買家透過代理商買賣此產品,即取得此物品之所有權,但須釐清的是,合法取得著作物之人,其僅取得該著作物之所有權,並未因此而取得著作權,著作權仍由著作權人所享有。三、至於,「買家自行組合不同代理商家之產品,將此產品出租他人是否造成侵犯著作權」之問題,依本法第29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另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依本法第60條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因此,若買家要將其買來的合法著作重製物(已取得所有權)再予出租,除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外,其餘並不違反本法之規定,要注意的是,如果買到盜版品,因不屬於合法著作重製物,即不得出租,否則仍會侵害出租權而造成違反著作權法之結果。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9條、第59條之1、第60條、第87條及第87條之1之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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