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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60102a

會議日期 96 年 01 月 02 日

要旨

一、市場上各種營業場所(例如:旅館、餐廳、卡拉OK店、KTV等)利用電腦伴唱機供顧客點唱之行為,會 涉及視聽著作(影像畫面)之「公開上映」、音樂著作(詞、曲)及原聲之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等行為,應取得相關權利人或經其授權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

令函要旨

一、市場上各種營業場所(例如:旅館、餐廳、卡拉OK店、KTV等)利用電腦伴唱機供顧客點唱之行為,會 涉及視聽著作(影像畫面)之「公開上映」、音樂著作(詞、曲)及原聲之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等行為,應取得相關權利人或經其授權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授權,始得於營業場所供顧客公開演出。著作權仲介團體相關資料及使用報酬率可至本局著作權網頁中查詢,本局網址:www1.tipo.gov.tw或逕電(02)23767182與本局著作權諮詢專線洽詢,俾保障自身利益。二、著作權法並無「公播權」一詞,所稱「公播權」應係指著作權仲介團體核發公開演出及公開播送授權證明(俗稱公播證)之通稱。又所詢一家店若有二台以上投幣式電腦卡拉OK,是否每台都需要取得授權?查現行著作權仲介團體就卡拉OK、KTV公開演出授權方式不一,有係按機台計費,亦有係以營業場所面積作為計算基礎,其以按機台收費者,即與所設置之機台數量有關,然而機台僅為收取數額計算之標準,並非謂每一機台均應有公播證,僅取得一張公播證而被授權公開演出者,亦非法所不許,但現有仲團其作業方式,不乏以機台為準交付公播證之情形,茲將各仲團之授權收費方法詳述如下:(一)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營業性供顧客演唱(KTV、卡拉OK等):以營業場地為準,每坪每年基本費500元。投幣式供演唱者:營業場所:年收投幣金額之十分之ㄧ或每台收年金6,000元。(二)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卡拉OK、KTV:1.以點唱次數算每點唱一次以0.5元為上限。2.以營業面積計算:每坪每年以1,200元為上限。3.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5,000元(大廳以一包廂計)。4.如為電腦伴唱機則每台每年以5,000元計算,但伴唱機如為投幣式,則以2,700元計算。(三)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 1.以點歌次數計算:每點一次以0.5元為上限。 2.以營業面積計算:每坪每年以1000元為上限。 3.以全年度收入之1%計算。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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