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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1222b

會議日期 95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曲譜、歌詞均屬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改編一般流行歌曲在公開場所演出,係涉及「改作」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原則上其改作及公開演出之行為均應先徵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屬侵害他人改作權…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曲譜、歌詞均屬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改編一般流行歌曲在公開場所演出,係涉及「改作」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原則上其改作及公開演出之行為均應先徵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屬侵害他人改作權及公開演出權。二、如果所購買的是書局的譜,該譜未經過原作者同意發行,惟 貴團用以公開演出,其演出行為與樂譜之發行係屬二事,亦即公開演出音樂作品不論使用何人發行之樂譜,包含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權發行者或未經原作者同意發行或改編之譜在內,除屬合理使用(例如本法第55條規定之情形)之行為外,均應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即屬侵害公開演出權之行為。三、公開演出經改編後之樂曲,該改編之樂曲如屬衍生著作,即為獨立之著作而享有著作權,故除應徵得原樂曲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外,另須徵得改編之樂曲著作財產權人公開演出之授權。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6條、第26條及著作權法第5條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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