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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1212a

會議日期 95 年 12 月 12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而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任何人若欲利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而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任何人若欲利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二、台端所稱之設計圖面、電腦圖檔及企劃資料若屬上述所稱之著作,著作人依本法可享有著作權,來函所稱業主在簽約後取走上述資料,並未依約支付簽約金云云,倘若上述設計圖等係業主出資完成之著作,業主縱未取得著作財產權,然依本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業主(即出資人)可在出資之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業主未依約支付簽約金,則屬於民事上契約責任之問題,尚不構成侵害著作權。倘若上述設計圖等非屬業主出資完成之著作,則業主未經授權或同意,擅自依據設計圖興建渡假民宿建築物,是否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因屬私權爭執,須由法院就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事實後,依法審判之,著作權主管機關為行政機關,並無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處罰侵權行為之權限,故仍請參酌本法第六章「權利侵害之救濟」、第七章「罰則」等相關規定處理。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第12條、第44條至65條、第84條、第88條至第89條、第91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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