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1212c
要旨
一、所詢有關依原有圖檔改變為手工刺繡畫一節,涉及「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若該圖案屬於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則美術著作之著作權保護期間依本法規定為自著作完成時起至著作人去世後50年。如美術著作之保護期間尚未屆滿,即仍…
令函要旨
一、所詢有關依原有圖檔改變為手工刺繡畫一節,涉及「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若該圖案屬於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則美術著作之著作權保護期間依本法規定為自著作完成時起至著作人去世後50年。如美術著作之保護期間尚未屆滿,即仍享有著作財產權,應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始得利用,因此在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情形,又找不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情形下,建議不要使用,以避免侵權之風險。又如美術著作之保護期間已屆滿,則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二、另依本法第58條所規定,在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除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而重製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因此,如果您想利用的圖檔不是屬於上述在戶外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即無法依照該條規定主張您的行為是合理使用。三、侵害著作權行為,除製作盜版光碟及散布盜版光碟外,均屬告訴乃論之罪。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22條、第24條、第28條、第30條、第44條至第65條、第91條、第91條之1及第100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