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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1201

會議日期 95 年 12 月 01 日

要旨

一、現行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賦予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及「散布」其著作之權利。是來函所稱 貴社為出版介紹外國網站之書籍,欲利用複製螢幕之方式,將該外國網頁內容複製成圖檔置於書籍中刊載,介紹如何使用該網站一節,倘該網頁內容係屬本法所定之著作…

令函要旨

一、現行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賦予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及「散布」其著作之權利。是來函所稱 貴社為出版介紹外國網站之書籍,欲利用複製螢幕之方式,將該外國網頁內容複製成圖檔置於書籍中刊載,介紹如何使用該網站一節,倘該網頁內容係屬本法所定之著作,且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則此種利用行為除合於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例如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均應先徵得該網站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否則擅自重製販售,恐將構成侵害他人「重製權」及「散布權」,須依法負擔民、刑事法律責任。二、另有關上述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須注意的是所謂「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依您所述係介紹外國網站之情形而論,似尚難認係註釋或參證之用,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不大。三、又國外網站或作品實務上均會於網頁或版權頁之適當位置標示著作權符號©、著作權人姓名及初版年份等(如copyright xxx 2006), 貴社可善用上述著作權標示,與該網站著作權人取得連繫,洽取授權事宜。惟 貴社雖已去函告知,該網站著作權人仍無回應,且亦無上述合理使用情形,則建議還是不要利用為宜,以免造成侵害著作權的糾紛及困擾。四、另我國對外國人著作之保護係以互惠為原則,於本法第4條已訂有明文。復查我國業於91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我國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WTO所有會員國(WTO現有至少148個以上會員國)國民之著作均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五、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有無合理使用情形?事涉具體個案之審認,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六、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及第12款、第4條、第5條、第13條、第22條、第28條之1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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