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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500110870號

會議日期 95 年 12 月 01 日

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台端95年11月6日致本局局長及95年11月8日致本局函辦理。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規定,「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來函所述之「張先生將德國某車…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台端95年11月6日致本局局長及95年11月8日致本局函辦理。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規定,「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來函所述之「張先生將德國某車的側面圖做成目錄或書」一節,按汽車係屬工業產品,不屬著作,並非本法保護之範疇。如某甲就汽車外型繪製成側面圖,即屬於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某甲即為其著作財產權人,台端若欲利用該圖做成雕塑,除非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某甲之同意或授權。三、另來函所詢 台端所繪之汽車側面圖剛好與某甲側面圖相同,是否侵害其著作權之疑義一節,按任何人只要出於個別獨立創作,沒有抄襲他人作品的情事,縱使創作內容與他人著作內容相似或雷同,每個人就其創作均分別享有其著作權,不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惟若係抄襲他人所畫的圖案據以畫出,則所繪圖案內容與原圖案有雷同之處的話,則將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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