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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1124

會議日期 95 年 11 月 24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於網站上上傳、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著作上傳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為「公開傳輸」行為,又「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故任何人欲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的著作,除合於合理使用(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於網站上上傳、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著作上傳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為「公開傳輸」行為,又「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故任何人欲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的著作,除合於合理使用(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情形外,皆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會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問題。因此,所詢 學校電腦教師為進行網頁製作教學,欲利用非自身創作之物件(例如圖片、音樂…..),作為網頁製作媒材一節,由於該利用型態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所以須徵得該著作權利人之授權或同意,才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危險。二、至於如果購買圖庫光碟,學生是否可以選用光碟內的物件於個人網頁裡一節,如該圖庫之物件具有原創性,則可能是受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依上述說明,該利用行為已涉及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利用他人著作,如所購得之圖庫版本之授權範圍含前述利用行為,自得加以利用;但若超出授權範圍,除合理使用外,應徵得該著作財產權利人授權後,方得利用。又所購圖庫版本之授權範圍,須視其授權契約而定,如有疑義,請逕洽業者,以確定圖檔可被利用之授權範圍。三、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10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及本局宣導資料「教師授課著作權錦曩」。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著作權侵害之爭議,包括系爭標的究否為著作?有無侵害著作權之情事等,屬私權爭執,須訴請司法機關解決,並由司法機關依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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