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1115
要旨
一、關於「藝人粉絲想利用公開或不可考之私人拍攝的照片轉印在服飾上非營利但大量利用於CLUB中(會出席公眾場合)」之疑問,按他人所拍攝之照片,若合於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條所稱之「攝影著作」,台端所詢將此照片利用於服飾上即有重製照片之情形,…
令函要旨
一、關於「藝人粉絲想利用公開或不可考之私人拍攝的照片轉印在服飾上非營利但大量利用於CLUB中(會出席公眾場合)」之疑問,按他人所拍攝之照片,若合於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條所稱之「攝影著作」,台端所詢將此照片利用於服飾上即有重製照片之情形,倘未經攝影著作權人之同意,除符合本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擅自利用即會涉及侵害著作權。二、所詢依照藝人模樣自製圖示或肖像之行為,由於本法所保護之著作為文學、藝術、科學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予以表現,利用藝人模樣自製圖示,若具原創性即受本法之保護,該圖示即享有著作權,至於利用該圖示或肖像,如涉及藝人肖像之人格利益,則屬民法上人格權問題與著作權法無關,請參考民法規定。三、上述說明,僅係行政機關之意見,有關「重製」行為及合理使用之認定,應由法院就具體事實審認。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22條與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