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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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首先,電腦繪圖軟體固係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惟本法所稱之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行為,係指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且於不符合著作權合理使用之規範時,而有本法「重製」、「出租」等「電腦程式著作」之行為或其他視為侵害…
令函要旨
一、首先,電腦繪圖軟體固係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惟本法所稱之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行為,係指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且於不符合著作權合理使用之規範時,而有本法「重製」、「出租」等「電腦程式著作」之行為或其他視為侵害作權行為時,方構成本法之侵害,如果利用人未有上開之情事,尚難構成本法之侵害,合先敘明。二、有關您所詢問購買正版繪圖軟體並為繪圖,就相關利用所繪圖表之行為,是否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一事?經查,如果您所購買之繪圖軟體係屬「正版」軟體,因該軟體之功能本係提供利用人作為繪圖之工具,而利用人依此「工具」,依自己之意思進行表格或圖形之繪畫,此為利用其電腦程式之當然結果,除非另有對該電腦程式為「重製」、「出租」等行為外,否則所繪圖形、表格並不會構成「電腦程式著作」權利人之侵害,同時,利用該圖形、表格亦不會構成對「電腦程式著作」權利人之侵害。另有關所繪圖形、表格等是否另有著作權保護,可參考本局86年11月14日台(86)內著字第8616210號之說明。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10款、第22條至第29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及第87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