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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500108020號

會議日期 95 年 11 月 09 日

要旨

主旨:檢送95年10月12日召開之「改善視聽著作產品不當標示」會議之會議紀錄乙份(如附件一),請 查照。說明: 一、依本局95年10月12日召開之「改善視聽著作產品不當標示」會議辦理。 二、本日會議發行商或代理商針對視聽著作商品標示事項提供…

令函要旨

主旨:檢送95年10月12日召開之「改善視聽著作產品不當標示」會議之會議紀錄乙份(如附件一),請 查照。說明: 一、依本局95年10月12日召開之「改善視聽著作產品不當標示」會議辦理。 二、本日會議發行商或代理商針對視聽著作商品標示事項提供民眾或業界詢問之聯絡人及聯絡電話名冊,如附件二。 三、本日會議針對視聽著作商品標示內容已達成之共識,為瞭解市場改正情況,本局將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至市場上查訪,必要時,再召開會議予以檢討。 四、有關前開會議所討論之出租專用樣本之標示內容,係依著作權法出租權規定釐清其權利內容,應由有權利者為正確之標示,以符法律規定。倘有標示不實之情事,應由行為人自負其法律責任。又該標示不涉及民法出租契約之問題,併予敘明。「改善視聽著作產品不當標示」會議會議紀錄壹、時間:95年10月12日上午9時30分貳、地點:本局19樓簡報室 記錄:孫玉達?、主持人:陳主任秘書淑美肆、出席及列席人員:如簽名冊伍、會議內容:一、主席致詞:略二、主辦單位簡報:略三、綜合討論:略四、會議決議:1、正確標示部分(包括光碟裸片):(1)直銷版: 應將不得「販售」、「出租」、「出借」等不合著作權法規定字樣刪除。不得有「出租專用」等相類似字樣之標示。(請參考樣本一)(2)單支授權版: 應明確標示「單支授權版」(單支銷售專用)之字樣。應將「不得」販售、出租、出借等不合著作權法規定字樣刪除。不得有「出租專用」等相類似字樣之標示。(請參樣本二) (3)出租版: 可標示「出租專用」等相類似字義之字樣,並請標示於封面下方或側面,俾利將來變更為二手銷售版時,容易變更標示。(請參樣本三)附帶決議:有關出租版上所標示「所有權人僅授權本影片全部內容(包括其聲音),供台灣地區銷售或出租專用,任何人…」字樣,僅係指「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被授權人(例如代理商或發行商)得利用之權利範圍及態樣」之敘述,並不代表該視聽著作重製物本身之授權狀態。如該標的物已有所有權移轉時,應有散布權及出租權耗盡原則之適用,著作財產權人及專屬被授權人不得以光碟上所標示「所有權人僅授權本影片全部內容(包括其聲音),供台灣地區銷售或出租專用…」之文字,作為訴追之理由,進行刑事訴追。(4)二手銷售版: 應明確標示「二手銷售版」之字樣。應將不得「販售」、「出租」、「出借」等不合著作權法規定字樣刪除。(請參樣本四)附帶決議:已移轉所有權之二手銷售版,有耗盡原則之適用,著作財產權人及專屬被授權人,不得以光碟上所標示「所有權人僅授權本影片全部內容(包括其聲音),供台灣地區銷售或出租專用…」之文字,作為訴追之理由,進行刑事訴追。 2、發行商或代理商於出片時,應確保該視聽著作商品標示正確,已符著作權法規定,於「出租版」變更為「二手銷售版」時,更應落實標示變更,避免誤導民眾。並請智慧局會後將正確標示範本,發送各發行商、代理商、出租店參考,並檢送中華民國律師公會請其轉知會員參酌。3、各發行商或代理商應成立標示疑義洽詢之窗口,以利通路商及出租店民眾洽詢,協助視聽著作標示正確,導正市場秩序。4、目前市場上於95年1月以後發行之視聽著作如有標示不妥部分,應於96年3月31日前改善完畢。5、為免民眾因不實標示遭受訴追,於標示更正完畢前,應暫時停止刑事訴追;其已提起告訴者,應撤回告訴。 陸、臨時動議:(一)建議應於視聽著作商品明確標示「權利範圍」事項(包括:是否專屬授權?授權範圍?是否應公告等)決議:有關權利範圍(包括:是否專屬授權?授權範圍?)等是否應標示於商品上之規範及是否應將授權事項公告部分,建議由各發行商參考辦理,儘量利用最小成本使民眾知悉權利範圍事項。柒、散會(中午12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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