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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500107890號

會議日期 95 年 11 月 08 日

要旨

主旨:貴公司函告臺灣省影音節目發行商業同業公會等四大公會宣稱 貴公司代理影片之權利範圍並聲明已獲本局認定一事,與事實不符,特函澄清,以正視聽。說明:一、依 貴公司95年10月31日得字第950051號函辦理。二、貴公司前發文臺灣省影音節目發…

令函要旨

主旨:貴公司函告臺灣省影音節目發行商業同業公會等四大公會宣稱 貴公司代理影片之權利範圍並聲明已獲本局認定一事,與事實不符,特函澄清,以正視聽。說明:一、依 貴公司95年10月31日得字第950051號函辦理。二、貴公司前發文臺灣省影音節目發行商業同業公會等四大公會說明 貴公司所代理影片之權利範圍(包括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並提供網址及連絡人員供公會查詢。此等公開權利資訊之行為,有利於下游影音出租店、一般民眾查詢、審核及檢驗 貴公司實際權利範圍,避免因不知權利範圍而導致違法,固值肯定。三、惟著作權係屬私權, 貴公司所稱代理商影片之權利範圍實際情況如何?所稱專屬授權是否與著作權法第37條相符等,涉及當事人間授權之真意及內涵,均屬私權事項,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判斷之,而本局為行政機關,關於私權之確認及相關爭執,均非屬本局權責範圍所能認定。 貴公司上述第950051號函說明二中載明「惟經本公司再次請益智慧財產局及...之結果,皆認為本公司所公佈之內容與法無違。...」等語,經查本局從未就 貴公司所代理影片之權利範圍及是否享有專屬授權等之私權事項做任何認定,該項記載與事實不符,特此澄清,以正視聽。敬請 貴公司儘速更正,俾免各界有所誤會,並請於文到15日內,將 貴公司更正之情形查復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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