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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1108a

會議日期 95 年 11 月 08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因此,您創作完成之插畫畫作,自您創作完成時起,就受本法的保護,無需辦理任何登記或其他申請手續,他人若要利用您的作品,除符合本法合理…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因此,您創作完成之插畫畫作,自您創作完成時起,就受本法的保護,無需辦理任何登記或其他申請手續,他人若要利用您的作品,除符合本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必需獲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二、您來函所稱有商人將您放置在網路相簿中的插畫畫作抓下,修改掉您的簽名並製成他們的商品一節,按本法規定,於網站上刊載、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因此,該商人自網路下載您的畫作及製成商品均係涉及侵害您著作財產權中之的「重製權」,至修改您簽名則涉及侵害您著作人格權中之的「姓名表示權」,即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三、如果要向該商人主張自己的權利,可以透過訴訟或協商等方式,請求對方停止侵害的行為。此外,依民事訴訟法之原則,您要主張自己是著作人而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話,對於權利的存在必須負擔舉證責任,法院會依照您所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刑事部分,您亦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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