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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1103b

會議日期 95 年 11 月 03 日

要旨

一、來函所稱沒有儲存媒介的電腦,因為無從裝軟體,是否要付軟體的版權費?乙節,本局前次函復現實上並無此物之存在,來函稱沒有針對問題答覆,容有誤會。二、關於在網路上上載、下載或公開傳輸是誰的責任?由行為人依其行為負責,亦即凡是有上載、下載或公開…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稱沒有儲存媒介的電腦,因為無從裝軟體,是否要付軟體的版權費?乙節,本局前次函復現實上並無此物之存在,來函稱沒有針對問題答覆,容有誤會。二、關於在網路上上載、下載或公開傳輸是誰的責任?由行為人依其行為負責,亦即凡是有上載、下載或公開傳輸等行為之人,各別就自己之行為負其責任,如其行為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即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如不符合合理使用,又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則個別針對自己的上、下載及公開傳輸行為,負侵害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之責任。三、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均無重製權,換言之,此種情況下的暫時性重製,法律並未賦予重製權,當然也不會發生合理使用或事先徵求著作財產權的問題,須注意的是,著作權法第22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不適用於電腦程式著作,所以在網路上上載、下載、公開傳輸電腦程式著作,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必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即屬侵害該電腦程式著作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行為。請參考本局「暫時性重製」規定之相關說明。四、以上說明,請參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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