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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1102a

會議日期 95 年 11 月 02 日

要旨

一、依按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87條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所謂「輸入權」,或一般人所稱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另依本法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為了屬於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者屬…

令函要旨

一、依按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87條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所謂「輸入權」,或一般人所稱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另依本法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為了屬於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者屬於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每次得輸入每一著作一份,而不適用禁止真品輸入之規定,換言之,不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二、所詢「向國際郵購網站或大陸網站訂購書籍或影音光碟是否合法」之問題,參照上述說明,一般消費者為供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以網路訂購方式購買國外著作時,如果每一著作只購買一份,是屬於合法的行為,尚不致發生侵害著作權的結果。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第87條第4款、第87條之1第3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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