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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1102c

會議日期 95 年 11 月 02 日

要旨

一、一般我們通稱的電腦軟體,除「電腦程式」(即程式指令)外,尚包括「程式描述」(即以文字、圖解或其他方式所做的完整程序性表達)和「支援電腦程式的輔助文件」(即程式指令的輔助資料,如使用手冊和其他說明文件)等部分。來函所稱軟體所含「圖檔」,似…

令函要旨

一、一般我們通稱的電腦軟體,除「電腦程式」(即程式指令)外,尚包括「程式描述」(即以文字、圖解或其他方式所做的完整程序性表達)和「支援電腦程式的輔助文件」(即程式指令的輔助資料,如使用手冊和其他說明文件)等部分。來函所稱軟體所含「圖檔」,似屬上述說明之「支援電腦程式的輔助文件」或其他配合該電腦程式運作之圖檔,該圖檔內之圖形,如具有原創性,則可能為受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利用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除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後,方得利用,否則應負擔侵權之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二、電腦軟體之合法重製物在實務上常區分為個人版、教學版、營業版或試用版等,利用人應依各種版本所定的授權方式利用之。因此,所詢 貴校發行刊物,可否利用購置之電腦軟體圖檔作為刊物插圖一節,由於作為刊物插圖之利用行為涉及以「重製」之方式利用他人著作,如 貴校購得之「教育版軟體」之授權範圍含前述利用行為,自得加以利用;惟如超出授權範圍,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後,方得利用。三、又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謂「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易言之,一定利用者本身要有創作,且所利用之著作係供自己著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 貴校刊物內利用電腦軟體所附圖檔作為插圖,如係該刊物內某篇著作內,由著作人依第52條規定予以引用而如符合上述規定,得引用之,惟應註明其出處。但如僅係供編輯時利用,以修飾版面,尚無本法第52條之適用。四、又有關所購「教育版軟體」之授權範圍,須視其授權契約而定(通常於安裝電腦時都會出現授權內容,須利用人同意才能繼續安裝),如有疑義,請逕洽軟體業者,以確定利用電腦圖檔作為刊物插圖是否屬於其授權範圍。五、以上僅係行政機關之意見,敬供參考。另著作權係屬私權,利用行為是否係屬合理使用?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六、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4款及第10款、第22條、第37條、第44條及第65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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