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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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7款、第8款及第9款分別規定「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演出」之定義,來函所詢問題一「公開陳列電腦伴唱機,開機播放電腦伴唱機內的著作」,涉及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除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7款、第8款及第9款分別規定「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演出」之定義,來函所詢問題一「公開陳列電腦伴唱機,開機播放電腦伴唱機內的著作」,涉及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除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又上述播放行為通常不涉及「公開播送」之行為,又如有消費者跟著伴唱機視聽著作的播放以歌唱的方式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即為「公開演出」之行為。二、「公開陳列電腦伴唱機,但未開機,僅使消費者看機器外觀」一節,單純觀看機器外觀,並無著作權法問題。三、如為銷售電腦伴唱機,於賣場播放電腦伴唱機供顧客試看、試聽,而僅隨機選取歌曲播放以讓特定顧客測試機器品質或檢視機器功能,並非長時間對不特定顧客播放,且對於該等著作之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並無影響者,於個案情形有依本法第65條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因此,來函所詢問題,不論係於消費者欲購買時,或消費者購買後,是否構成合理使用?請依實際情形參考上述說明認定之。四、另著作權係私權,對於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規定、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等,發生爭議時,均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及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