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1031f
要旨
一、台端詢問國外出版品的版權地應如何判斷?版權地可等同原產地嗎? 以及新聞局的公文顯示進口出版品的原產地為發行單位所屬國,但不知版權地跟原產地是否適用同一種規定等問題,因著作權法並無「版權地」一詞,故不了解 台端所稱「版權地」涵義為何,尚難…
令函要旨
一、台端詢問國外出版品的版權地應如何判斷?版權地可等同原產地嗎? 以及新聞局的公文顯示進口出版品的原產地為發行單位所屬國,但不知版權地跟原產地是否適用同一種規定等問題,因著作權法並無「版權地」一詞,故不了解 台端所稱「版權地」涵義為何,尚難答覆。二、國外出版品若係受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保護之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重製物,除有本法第87條之1規定之情形外,依本法第87條第4款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應負民事責任,於違法輸入後加以販售,另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散布權」之行為,依本法應負民、刑責任。又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責任,以故意為限,民事責任,則包括故意或過失,在不知情狀況下進口銷售,是否會違法,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審認之。三、以上說明,請參照著作權法第87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