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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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首先,教學影片應係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視聽著作」,下載他人魔術教學影片係本法所定的「重製」行為。「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欲重製或散布他人之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外,均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
令函要旨
一、首先,教學影片應係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視聽著作」,下載他人魔術教學影片係本法所定的「重製」行為。「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欲重製或散布他人之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外,均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另本法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之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等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此即個人合理使用之規範。二、又著作權法僅係保護觀念(idea)的表達,而不保護觀念本身。故「觀念」本身在著作權法上並無獨占之排他性,人人均可自由利用,源自相同之觀念或觀念之抄襲,並無禁止之理,此亦有本法第10條之1規定可參,並予敘明。三、有關您所詢問之著作權疑義,茲說明如下:(一)有關網路下載魔術教學影片係屬「重製」之行為,原則上,應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符合合理使用之規範,始得為之。至於 台端所述「下載後,自行收藏沒有販賣」是否符合前開本法第51條規定,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故應視實際情況,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判斷之。(二)如果自行學會魔術的手法,然後翻拍販賣,是否違反著作權部分,由於著作權法僅係保護觀念的表達,而不保護觀念本身。故「觀念」本身在著作權法上並無獨占之排他性,人人均可自由利用,源自相同之觀念或觀念之抄襲,並無禁止之理。故如自行學會魔術手法,似可自行拍攝影片,此時自己所拍之影片亦屬視聽著作,享有著作權,加以販賣係屬行使散布權,此為合法正當之行為。但不可以翻拍(重製)別人的影片來販賣。(三)就魔術中之小道具而言,可否自行製作?首先,應視該小道具是否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如果非屬本法保護之標的,自無侵害著作權問題;如果係屬本法保護之標的,則應視該道具係屬何類著作及 台端之利用行為究屬「重製」、「改作」或僅為「實施」行為而論,分別認定有無著作權法之適用,尚難一概而論。(四)另所詢購買道具而送國外教學影帶,是否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如果所送之國外教學影帶係屬在國內取得之合法錄影帶,則依本法第59條之1規定, 台端可將其再贈送(此即耗盡原則之適用);但如果非屬在國內取得之合法錄影帶,或屬盜版之錄影帶, 台端加以散布時,則屬侵害散布權之行為,應負民、刑事責任,另該錄影帶如係光碟,為非告訴乃論。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6、7款、第10條之1、第22條、第51條、第59條之1及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