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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500101280號

會議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要旨

所詢有關智慧財產權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95年10月12日函。二、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三、依來函所…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智慧財產權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95年10月12日函。二、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三、依來函所稱, 台端具有可將許多圖案做成如檢附之照片所示雕塑之技術,台端利用該項技術重製他人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時,除符合本法合理使用(例如僅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該等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否則即屬侵害各該著作人之「重製權」。四、至所詢以同樣方法將某型汽車之側面圖做成雕塑,是否侵害智慧財產權,按汽車係量產之工業產品,不屬著作,並非本法保護之範籌,將其側面做成雕塑應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問題,惟所稱汽車側面圖如屬受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時,則仍涉及上述之侵權問題,應徵得該等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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