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8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1031e

會議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要旨

一、為保障音樂、電影、圖片、照片、電腦軟體、書籍等著作在網際網路上的合法利用,我國著作權法已規定著作權人享有把自己的著作放在網路上,提供別人瀏覽、觀賞、聆聽或下載的權利,這是權利人獨享的權利,我們稱它為「公開傳輸權」與「重製權」。換句話說,…

令函要旨

一、為保障音樂、電影、圖片、照片、電腦軟體、書籍等著作在網際網路上的合法利用,我國著作權法已規定著作權人享有把自己的著作放在網路上,提供別人瀏覽、觀賞、聆聽或下載的權利,這是權利人獨享的權利,我們稱它為「公開傳輸權」與「重製權」。換句話說,每個人上傳、下載、轉貼及傳送著作的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原則上應事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是合法的行為。在網路上傳輸別人的著作,縱然對著作有實質推廣、宣傳的效果,但是仍然要獲得著作權人的合法授權後,才可以使用,如果沒有經過合法授權,就把別人的著作放在網路上讓網友分享利用,那是一種不尊重著作權的網路盜版行為。

二、在部落格上傳或供人下載他人創作的音樂(檔案格式包括但不限於MIDI、MP3等),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的行為,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以MIDI方式利用別人著作的音樂,本身已經是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再將重製後的音樂檔案放在部落格裡讓網友聆賞,不僅又重製了一次,而且還增加了公開傳輸的行為,如果又提供別人下載,更擴大了他人非法利用的可能性,這些行為事先均未取得授權的話,就屬於不尊重別人權利的非法盜版行為。假設您是音樂著作的創作人,是否能夠容許別人這樣盜用您辛苦創作出來的心血結晶的作品呢?

三、現行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對於各種型態的合理使用,詳為列舉,但因法律上無法就各種利用行為之態樣一一為具體之規定,本法第65條乃規定是否為合理使用,須依下列事項具體判斷:(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至於實際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如有爭議,必須要由司法機關就具體事實審認,如果是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要注意的是有些合理使用的情形,應明示其出處。如果利用他人的著作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須就自己的侵權行為負擔法律責任。

四、本局為宣導推廣智慧財產權,逐年編列預算,訂定智慧財產權教育宣導計畫,相關宣導措施包括:運用多元媒體、加強與教育部合作、增進國際間瞭解與合作以及印製文宣,相關教育宣導資料,請參考本局網站(著作權主題網首頁 / 認識著作權 / 著作權知識+)。

五、另外,著作權係屬私權,對於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規定、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等,發生爭議時,均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六、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6條之1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951031e」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