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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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可依當事人之約定定之。如無約定,由受聘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惟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惟須注意的是出資聘人關係之「受聘人」,須為自然人時,始可依本法第12條…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可依當事人之約定定之。如無約定,由受聘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惟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惟須注意的是出資聘人關係之「受聘人」,須為自然人時,始可依本法第12條規定,約定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歸屬。受聘人為法人時,應適用本法第11條規定,定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出資人無從依本法取得該著作之權利。二、貴會就委託國外藝人設計舞蹈及音樂劇,函詢著作權歸屬一節,若該等著作確係 貴會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應依上述說明,先行釐清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如有約定,例如:約定由 貴會為著作人或約定由 貴會享有著作財產權,則依其約定定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歸屬; 如無約定,則應由該國外藝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但 貴會得在出資之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此時,該國外藝人既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自得利用該著作。至於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由 貴會享有時,該受聘之國外藝人非經 貴會之授權,不得販售著作之重製物,亦不得利用該著作。三、另我國對外國人著作之保護係以互惠為原則,此於本法第4條已訂有明文。復查我國業於91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我國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WTO所有會員國(WTO現有至少148個以上會員國)國民之著作均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併予敘明。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5條第1項第2、3款、第12條、第15-17條及第21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