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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1031d

會議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要旨

一、首先,有關藥品之仿單(即說明書)是否為著作權法標的一節, 按藥品仿單(即說明書)如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 項第1款語文著作之規定者,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依同法第10條 規定享有著作權。復按著作權法所保障者為觀念、構想之表達方…

令函要旨

一、首先,有關藥品之仿單(即說明書)是否為著作權法標的一節, 按藥品仿單(即說明書)如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 項第1款語文著作之規定者,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依同法第10條 規定享有著作權。復按著作權法所保障者為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 ,而非觀念、構想之本身,藥品仿單固依據藥典公定書或教科書收 載之藥理作用、療效、配伍禁忌等資料及衛生署藥品查驗登記審查 準則之規定編寫,如其表達方式符合前揭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定 之語文著作者,自屬於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著作,此已經本 局81年11月17日台(81)內著字第8119189號函釋在案,請參考。二、有關您所詢依據衛生署規定所製作之仿單,是否會有侵害著作權之 虞及是否有本法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適用一事,原則上,如果您所利 用(包括重製、改作等)之他人仿單不屬於前開本法保護之標的,或 者即使符合前開本法標的時,而您已經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時, 均不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惟如果您所利用之他人仿單(包括 重製、改作等)屬於前開本法保護之標的且您未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或 授權時,因本法規定,「重製」、「改作」等均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 ,故除非符合合理使用之規範,否則即有違反著作權法之虞。至於因 製作仿單而利用他人著作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範一事,因本法並沒有 特別排除之規定,故仍應針對仿單之製作,其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 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整個著作所佔比例、利用的結果對著作潛 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依個案由司法機關具體判斷之,方可認 定是否符合本法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範。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0條、第22條、 第28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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