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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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關於「出版商或權利人若授權給他人(不一定是代理商)代為主張、行使,在法律上是允許」之文字,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7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專屬授權他人,該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
令函要旨
一、關於「出版商或權利人若授權給他人(不一定是代理商)代為主張、行使,在法律上是允許」之文字,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7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專屬授權他人,該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因此,被專屬授權之人在專屬權利範圍可為訴訟上行為,至其他之人,例如未取得專屬授權之代理商或出版商,則無法依上述規定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此外,縱使是著作財產權人及被專屬授權人循民事、刑事程序主張權利,由於著作權為私權,其侵害原則上為告訴乃論,雙方仍有協商授權之空間;至於民眾要如何得知「出版商或權利人是否有授權給他人」之訊息,按國內代理商是否有取得外國之專屬授權,涉及授權契約之內容,屬於事實認定問題,應由代理商提出相關契約或權利文件以證明之。二、至於所謂「釣魚」,依法院實務判決係權利人針對原已有犯罪故意並已實施犯罪行為之人,進行蒐集犯罪之技巧,在此指該國際公司利用原已具犯罪故意之人,進行誘捕以蒐集行為人之犯罪證據行為(參考95年度上訴字1541號)。三、另,依本法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亦即一般人所稱的「禁止真品輸入」,其真正目的在賦予著作權人「市場區隔」的權利,使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在外國製造的著作權商品,不管在國內有無代理商,任何人要大量輸入國內,都要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但若符合本法87條之1規定,就不受上述「禁止真品輸入」的限制。另外在國內買到的合法重製物,依本法第59條之1的規定,也可以拍賣散布,換句話說,屬於入境人員行李的一部份,而帶入國內的一份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以及在國內購買到的合法正版重製物都可以在網路上拍賣,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如您所說市場上有所謂「釣魚」的情形存在,建議大家在買賣網拍的著作物商品或入境攜帶著作物商品時,要妥善留存購買來源及報關等相關資料備用,在發生相關糾紛的時候,提出做為證據。四、此外,針對您所提「跨國公司不找大商家來告」是否有漏洞或合法之疑慮,由於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追究侵害其權利之行為,是行使合法的權利,並不生所謂漏洞的問題。但是如有其他無正當權利的人,利用民眾不知法律,藉著作權法濫訴時,遭到濫訴者即可在查明事實狀況後,向濫訴人提出抗議,亦可向檢警調機關陳情處理,如果民眾有這方面的事證,也歡迎提供給本局,轉請檢調機關在處理違法著作權法的糾紛時,特別注意是否有非法濫訴之情形。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7條、第44條至第65條、第87條及第87條之1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