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500100570號
要旨
貴署偵辦95年度偵續三字第5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函詢事項,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95年10月12日士檢愛95偵續三5字第26909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除…
令函要旨
貴署偵辦95年度偵續三字第5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函詢事項,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95年10月12日士檢愛95偵續三5字第26909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除該標的屬本法第5條所例示之著作外,並需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二項要件。所謂「原創性」,係指為著作人自己之創作(非抄襲他人之創作);所謂「創作性」,係指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至於所須之創作高度究竟為何,目前司法實務上,相關見解之闡述及判斷相當分歧,本局則認為著作權法應採最低創作性、最起碼創作(minimal requirement of creativity)之創意高度(或稱美學不歧視原則),尚需視個案認定之。來函所詢「多項引擎保護器裝置追加(一)」電腦程式、汽車電路圖形、汽車語音警示輸出之音頻、音調等究係何物不明,本局無從表示意見,請參考上述意見。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且著作類別繁多市場上亦無所稱有關具公信力著作權專業鑑定單位, 貴署函請提供該項鑑定單位,無從據以辦理,尚祈諒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