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500090330號
要旨
主旨:貴局規劃於「淡水紅毛城修復及再利用工程」主樓陳展版展示國外圖片,涉及著作權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貴局規劃於「淡水紅毛城修復及再利用工程」主樓陳展版展示國外圖片,涉及著作權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9月11日北文資字第0950008131號及同年10月18日北文資字第0950009229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已明定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有關各類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至第35條亦有規定。來函所稱 貴局規劃使用之圖片是否均已逾本法規定之保護期間,而屬公共財產,請參考前揭規定。如確已逾著作權保護期間,該著作即屬公共所有,任何人均得利用,即無再取得授權之必要,亦無本法第52條、第65條之適用問題。又著作財產權期間屆滿之著作,利用人於利用時,仍應注意尊重著作人格權之問題,併予敘明。
三、有關本局歷年來著作權法適用疑義之說明,歡迎蒞臨本局著作權主題網首頁/ 認識著作權/ 資料檢索 / 解釋資料檢索查閱,如您仍有不清楚的地方,請電(02)2376-7182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