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500097030號
要旨
主旨: 貴府函詢委託建築師辦理學校校舍之設計監造契約有關著作權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5年9月6日府教國字第09501366710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
令函要旨
主旨: 貴府函詢委託建築師辦理學校校舍之設計監造契約有關著作權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5年9月6日府教國字第09501366710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建築著作」係指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此可參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及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第9款規定。又著作權之歸屬,本法第10條、第11條及第12條定有明文,針對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之著作權歸屬,依本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若有約定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時,從其約定;若未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則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此時受聘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而出資人可在出資之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利用」之方式與範圍,本法並無特別規定,應依出資當時之目的及雙方原定之利用範圍來決定。三、貴府委託建築師辦理學校校舍之設計監造圖說,其著作權之歸屬及利用,應視雙方是否有契約之約定,而依本案委託契約第16條規定,原則上,本設計圖之著作權係歸屬於建築師,惟 貴府得利用該圖說建造校舍,同時 貴府享有對該圖說之「法定許可之竣工圖說修正權」及「對本工程增建改建使用權」。四、貴府所詢之著作權法疑義,說明如下:(一)就利用原設計圖說興建校舍, 貴府是否已取得著作財產權之讓與部分:原則上,依前開契約第16條之約定,該圖說之著作人為乙方,該約對於著作財產權之歸屬,並無其他之約定,則乙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即 貴府並未受讓取得著作財產權,惟依本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於 貴府出資之目的範圍內,享有法定之利用權, 故貴府既為出資人,自得利用該設計圖說建造校舍。(二)因應預算之範圍,配合建築法令增修或物價上漲所需之變更原設計圖,是否不違反著作權法部分:首先,依前開契約第16條之約定, 貴府享有「法定許可之竣工圖說修正」及「對本工程增建改建使用」之權利。依來文所述, 貴府係配合建築相關法令之增修,似可認屬本工程增建、改建之使用,且屬依法令所為之行為,尚不致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另 貴府所為變更設計圖說之行為,如屬於在出資之目的範圍內之法定利用行為者,因該利用行為之範圍涵蓋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11種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包括改作在內,似可認定仍屬行使本法第12條第3項之法定利用權。 (三)貴府另行委託包商完成建造校舍,新承攬廠商因履約所為一切利用原設計圖說之作為,似可認屬第12條第3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之適用範圍。綜上說明, 貴府委託包商利用原出資聘請建築師著作完成之建築設計圖建造校舍,應屬行使本法第12條第3項之法定利用權。以上意見,敬供參考。惟著作權係屬私權,出資人之利用行為是否確屬法定利用權之範圍,有無侵害受聘人之著作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審認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