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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51024a

會議日期 95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並未針對標語另作定義,通常係指為宣傳而做的簡明扼要語句,其創作之目的即意圖為一般人所周知,因此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自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9條、第10條及第5條第1項各款著…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並未針對標語另作定義,通常係指為宣傳而做的簡明扼要語句,其創作之目的即意圖為一般人所周知,因此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自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9條、第10條及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第1款等規定。三、以上意見為行政部門所作說明,僅供參考。至於具體個案是否究屬為著作,究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仍必須由司法機關調查認定,才能為最終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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